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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论丨治理网络暴力需要法治“利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7日发布通知,就《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暴力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提醒等设置。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当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

网络暴力早已有之,成了网络治理的堵点与难点,“天下”苦网暴久矣。网络暴力不像现实中的暴力,有一定的隐蔽性,在网络世界,人人都有麦克风,可以随意发帖,网络暴力的施加者躲在阴暗角落,无所顾忌发表言论。


(资料图片)

如日前的武汉被撞学生妈妈坠楼身亡事件,就再次让人认识到了网暴的严重危害性,引发舆论对于网暴的反思。

如何有效遏制网络暴力?此前,就有学者建议针对网络暴力进行专项立法。当前,我国没有针对网络暴力的专项法律,而且对于网络暴力的惩处力度往往偏轻。针对网络暴力专项立法,或是织密网暴治理的“法网”,对网络暴力给出明确的惩治依据,并对严重网络暴力从法律上加大量刑力度,比如纳入公诉等,这样有助于更好发挥“以法易暴”的作用。

此次国家网信办《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有望实施,就可能成为遏制网络暴力的一把法治“利器”。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如指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举报救助、网络暴力信息处置等制度;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强化网络用户账号信息管理,防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网络暴力事件当事人进行违规注册或发布信息,协助当事人进行个人账号认证……

网暴治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要首当其责、守土有责,要能履行好管理责任。厘清职责,还要压实责任。征求意见稿指出, 网信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没能履行好管理责任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要进行相应的惩处,提高违规成本,才能倒逼其履行职责。

受害者在面对网暴时,也不能选择沉默,要对网暴说不,奋起维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要畅通遭遇网暴者的维权渠道,降低公众的维权成本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网暴要零容忍、严治理,只有根除网暴等“顽疾”,才能营造健康积极的网络生态,推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走向“善治”。

作者:戴先任

投稿邮箱:qilupinglun@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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